吴江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日期:2020-04-10 14:32:50  浏览量:757

第一章       

一、学生违纪处理是学校思想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鉴于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学校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方式方法,更要保证它的公开、公正、公开。为使每个同学了解各类违纪以及相关处分手段,经学校校长室研究决定,全体行政商议特制定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对于学生违纪的处理,学校将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处分作为教育的必要手段,应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当然,学校同时也确定,处分不仅是针对违纪学生个人,更重要的是教育全体同学。

    三、本处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予以不断完善,必要时可以由教师、学生以及家委会等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校长室讨论通过。在办法修改后应及时通报学生。

    四、本办法交学生代表征求广大学生意见后定稿,自校长室讨论通过并传达到每个同学后开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类别及部门

    五、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分为下列八种:1、口头警告;2、全校通报批评;3、警告处分;4、严重警告处分;5、记过处分;6、留校察看处分;7、劝其(责令)退学处分;8、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校行政值日有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当场口头警告、适当场合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在了解违纪情节的基础上,有权向德育处提出对违纪学生警告以上处分的建议。

七、学校德育处在调查落实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向校长室提出建议对学生作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劝其(责令)退学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以对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升级处分,待校长室同意后公布。

 八、校长室有权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说明。德育处负责对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涉及同学有向德育处说明事实的义务,班主任老师应予以协助。校长室如发现违纪情况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应责成德育处及时重新调查。

    九、班主任老师作为班级的主要管理者,对自己掌握的学生违纪行为有权向德育处或校长室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违纪学生的书面交代材料以及提出处理建议的申请材料。作为学校教育工作者,普通老师也应成为思想教育工作者,他们有权利向任何一级的领导反映学生违纪现象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学校对此应予鼓励。

    十、对于学校的违纪处分情况全体学生有知情权,除涉及法律保护的情节外,所有违纪处分情况由德育处出示布告,谕示学生。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检举权,所检举的违纪情况由学校调查落实,学校对所有检举违纪行为的同学应予鼓励和保护,绝不允许对检举同学提出对质要求。

第三章  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十一、口头警告是学校行政值日人员对有一般违纪行为同学的告诫手段。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应由行政值日老师当场给予口头警告,特殊情况如行政值日当时不在场,其他人员检举属实等可以补口头警告:

1、不佩带校园卡,不穿校服校裤。

2、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违反学校相应规定的。

    3、自行车不按区停放的,校园内骑自行车或趟车的。

    4、自习课违反四不规定:不随便讲话、不随意走动、不擅自离开教室、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自习课违反其他学校规定的。

    5、没有请假,故意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6、跑步就餐的或就餐时插队的。

7、宿舍卫生或教室卫生值日不做,导致卫生不合格的。 

8、故意不做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或提供作业让人抄袭的。

9、违反住宿生必须遵守的有关条例的。

10、违反活动课、课间操、课间跑步有关规定的。

    11、其他一般性违纪。

十二、使用口头警告必须按下列程序执行:

1、发现违纪向违纪学生提出口头警告;2、要求学生填写行为说明书;3、行为说明书交班主任签字后交德育处作出相应处理并存档;4、补口头警告参照上述规程执行。

    十三、全校通报批评作为一种惩戒手段,一般适用于在学生中较为典型的或情节较口头警告更严重的一般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1、第十一条的各款违纪行为一个阶段以来较为普遍的;受第三次口头警告的。

    2、受到口头警告处分未及时向班主任老师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3、住宿生违反住宿生条例,经宿务老师批评而态度不端正的。

4、住宿生由于违反住宿生条例给其它同学造成影响的。

5、住宿生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

    6、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过度的。

7、擅自使用电化设施的。

    8、同学之间玩笑过度而引起严重纠纷的;

9、不尊敬老师的。

10、男女同学交往过密,但情节较轻的。

11、阅读不健康书籍的。

12、住宿生借用走读生校园卡擅自外出,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13、有旷课现象,但旷课少于四节的。

14、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负责,造成考试成绩低于试卷总分的1/4的。

15、其他一般性违纪。但情节较口头警告更严重的

   十四、全校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填写好相应表格。应在表格内写清违纪时间、过程、情节等,写明今后改正的计划、措施并签名。由班主任记录德育档案,德育处存档。

第四章  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警告处分是必须记入学生档案的最低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处分;

    l、一学期中受第二次通报批评的。

    2、发现考试有作弊现象的,教务处考试记录被记载的。

    3、发现有抽烟或喝酒现象的。

    4、虽是轻微违纪,但拒不听从管理顶撞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不正当手段离开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

6、打架斗殴,幸未造成伤害事故,认识态度尚可的。

7、虽未参与警告以上的违纪事件,在学校调查时明明知道而隐匿不报或谎报的。

    8、损坏公物不主动赔偿的(同时责令赔偿)或故意损坏公物的。

    9、男女同学交往过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无故旷课半天以上(连续旷课四节课或累计旷课达五节课)的。

11擅自使用学校电脑、智慧黑板等终端玩游戏或浏览不健康内容的

12、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负责任,考试成绩低于试卷总分的1/5的。

13、其它违纪,性质符合警告处分的。

    十六、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对一般违纪屡教不改或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已受到过警告处分的同学,未经撤消而又有通报批评处分的。

    2、参与社会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纠集社会青年殴打或敲诈同学,认识态度比较深刻的。

4、无故旷课一天以上(连续旷课八课时或累计旷课十课时)的。

5、住宿生有夜不归宿现象的。

6、发现有赌博现象的。

7、按情节只能受到警告以下处罚,但认识态度有问题不正确对待批评的。

8、辱骂教职员工或恶意造谣中伤教职员工,造成恶劣影响的。

9、其它违纪,性质符合严重警告处分的。

    十七、符合下列情形的违纪学生,应给予记过处分:

    1、已受到过严重警告处分的同学,未予撤消又有通报批评处分的。

    2、无故旷课两天以上(-续旷课十六课时或累计旷课二十课时)的。

    3、按情节只能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但认识态度有问题不正确对待批评的。

4、打群架事件的组织者或主要责任者,认识态度不端正的。

5、男女同学交往过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它违纪,性质符合记过处分的。

    十八、符合下列情形的违纪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已受到过记过处分的同学,未予撤销而又有通报批评处分的。

    2、有违纪现象而且对举报或反映真实情况的同学打击报复,认识态度尚可的。

3、有偷窃现象,但认识态度比较深刻的。

4、参与打群架事件,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4、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连续旷课二十四课时或累计旷课三十课时)的。

5、按情节只能受到记过处分,但认识态度有问题、不能正确对待批评的。

6、学习马虎,一学期中第二次因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负责任而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7、其它违纪,性质符合留校察看处分的。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劝退处理: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在尚未撤消处分期间,又有须受通报批评处分的的违纪情节的。

    2、男女同学交往过度,造成严重影响的。

    3、无故旷课一周(连续旷课四十课时或累计旷课五十课时)的。

    4、蓄意打架斗殴,造成同学受伤害的。

5、按情节只能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但认识态度有问题、不正确对待批评的。

6、学习马虎,一学期中第三次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负责任而需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7、其它违纪,性质符合劝退处分的。

    二十、符合下列情形的违纪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不及时处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

    按情节只能受到劝退处理,但认识态度有问题、不正确对待批评的。

第五章   

    二十一、警告以上处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1、违纪学生自己对事情经过的说明书(学生拒写相关情况说明的停课反省直至写出为止)

    2、作出处理部门的决定书(指相关表格)

3、通报家长的处理意见。

    二十二、留校察看处分除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材料外,一般还应保留处分学生的保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在为期一年的考察期内有明显的悔改表现的,一年后撤消察看保留学籍;察看期内仍有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应及时责令退学。

    二十三、在学校展开违纪调查以前违纪学生主动向学校坦白认错的,可由调查人员或部门向校长室提出降低处分等级或免予处分该违纪学生的申请,由校长室酌情处理。在心理辅导过程中由学生自己反映出来的违纪倾向或行为不作为处分依据。

二十四、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下达后,若执行处理的部门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允许向上级领导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学生违纪处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后,允许该生本人或家长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述仲裁申请按《学生违纪处理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达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理,由德育处报备年级组、校长室,并签字留存。

通过后将处理结果函告家长。

    二十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过以上处分必须记入学生档案,并网络登记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一般在每一学年结束时由德育处在学籍卡的相关栏目内加盖内容为“——同学于——年——月——日因——而受——处分,于——年——月——日予以撤消"的印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学可以由德育处报请校长室批准,免予记录。

    二十六、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违纪学生档案由校长室负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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